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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我的好友,赵丽杰在2010年10月7日下午2点去某地方为单位工作,骑电动车行驶到沈阳市高速过境绕道三台东南出入收费口时,突然从后面行驶的油罐车将人撞倒车轮压过,造成当事人的头部压扁,上身胸部压碎,当场死亡经过交通部们,和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协商理赔25万元,我的好友想找司机和单位要一定经济补偿,是否合理,是否成担一定民事责任呢?请好心律师给予答复,。多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20561……(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0-10-12 21:59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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