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家是江西的,由于门前修建1条高速公路,需要我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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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看当地的拆迁政策了。
彭坤律师:面对政府征地,如何依法维权
当下,征收、征用土地遍及全国,公权力侵害私权的现象层出不穷。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是否征地,征地面积多少,集体土地所有者是不能控制的,但是对于集体土地权益的所有者—农民群体来说,要在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依法维权,首先要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为维护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本文依据法律法规及本人的从业经验,归纳总结被征地农民享有的以下权益,以供参考。
一、 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是被征地农民享受征地补偿的权利基础,也是农民维护自己土地利益的直接法律基础。我国对土地权属实行行政机关登记确认制度,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所享有的使用权的具体表现为: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荒山使用权;林地、养殖用地以及乡村道路用地的使用权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凭证包括农村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确认,具体来说,需要到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物权法实施后,各地农民集体组织应积极办理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登记,未经登记的将不收法律保护。
二、 预征知情权,所谓预征知情权是指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行政机关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将预征收的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征收农民的土地做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啊、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在现实征地过程中,行政机关出于多种原因考虑,往往不及时将征地信息告诉被征地农民,更有甚者,有关征地批复下达后,被征地农民还不知道征地的用途与补偿标准。对于行政机关不告知被征地农民相关信息的行为,如果被征地农民对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进行了保全,可以对此进行举证,通过法律途径控诉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就其行政不作提起行政诉讼。
三、 调查结果确认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4项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此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征地机关在被征地农民不知道调查结果的情况下进行征地活动,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包括对土地权属、地类、年产值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确认。对此调查结果的知晓是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维护自己权益的前提。其中,对土地地类的定性优为重要,我国土地有着详细的地类划分,比如耕地就分为灌溉农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等。不同的地类因用途不一样,产生的效益也不同,进而相应的补偿标准也会有差异。因此,被征地的地类认定,对被征地农民的受补偿利益影响最大。如果征地机关在未公布调查结果的情况下即进行征地行为,被征地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征地机关履行该法定职责,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四、 申请预征听证权 行政机关在征地前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的地类、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据此,被征地农民、被征地集体组织、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律师共同参加听证。听证的内容可以分为:被征土地的用途、此次补偿的标准、对被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被征土地的地类、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的认定与补偿等。
五、 参与报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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