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试用期的合同问题
试用期的合同问题 情况是这样的 手上的合同是这么写的
1.固定期限,自2008年9月5日起到2011年9月4日止,共3年。
2.试用期自2008年9月5日至2009年3月4日,共6个月。
在试用期内,乙方证明不符合如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接触劳动合同。
现在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要裁员,我现在的岗位是轻体力岗位单位要把我调到重体力岗位上,我不同意就说要解除劳动合同
还有就是公司在我满三个月的时候认为我胜任这份工作已经把我转正,但没有任何书面的依据,只有我自己提交的转正申请公司已经批准但申请书现在在公司那里
现在说我是在试用期要解除劳动合同不予任何赔偿
哪位好心人帮我解答一下我应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问题补充:补充下 转正申请在公司那里基本拿不到的,不过已经转正两个月了,拿了两个月的正式员工的工资,这个工资卡里有记录的,不知道这个算不算是依据
现在要解雇 公司要求留在工作岗位一个月做交接,我想问一下这一个月算不算在合同期内,留在公司过了3月4号是不是算过了合同的试用期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imple……(浙江)
提问时间:2009-02-21 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