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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此种情况下我能否推翻我在仲裁庭审时我申请赔偿的工资数额?vip

此种情况下我能否推翻我在仲裁庭审时我申请赔偿的工资数额? 我因为劳动合同纠纷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申请书中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工资表和考勤表,以便对各申请事项进行计算,但举证期内被申请人未提供工资表和考勤表,
开庭时仲裁员令原告说个含有加班费的工资,我主张要根据工资表和考勤表计算,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未明确月工资是多少,我提出我在仲裁申请书中已经提出“如果仲裁委判决合同无效,申请人要求工资以同行业平均工资、按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重新确定,另加上加班费。”,仲裁员说要说个含有加班费的工资才能开庭,我只得随便说了个数额,虽然我认为是仲裁员要求说的,但我当时没有录音,仲裁员会说这个工资数额是我自己要求的,我将无法反驳。          开庭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不全,考勤表系电脑打出,因无当事人核对,没能确认。被申请人没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未明确月工资是多少,又没有制定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对我的工资标准当庭没能举证。        庭审结束后七天,仲裁员要求我到仲裁委核对工资表和考勤表,对工资表和考勤表进行了确认。我用确认的工资表和考勤表计算含加班费的工资,发现我开庭时说的数额少了3000元每月,我损失很大。        我对判决的结果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申请的数额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工资,以标准工资为基准计算加班费。但我在仲裁庭已经随便说了个含加班费工资的数额,我认为这个数额我不能接受,被申请人也予以否认。      问题的难点是:我到公司入职的时候,是入职的第一个员工,我口头讲去掉我需承担的保险后工资拿2500元,企业当时没有表态。公司没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又没有制定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但两个月后和后期人员讲工资2400元,发工资时每月发给我也是2400元,我的工资表的基本工资每月都不同,例:2012年6月基本工资2200元,7月:1100元,8月:2000元,9月:1794+606元,10月:1400元,2013年1月1400元,2013年6月1100元。我是否可以依此认定工资表作假,支付给我的工资2400元没有法律依据?我是否可以按口头合同我不予承认为由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工资按本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计算?        我想推翻我在仲裁庭审时我申请赔偿的工资数额。我推翻的理由是:1、我虽在仲裁庭审时提出了申请赔偿的工资数额,但应仲裁员的要求提出,被申请人也予以了否认。  2、被告在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给仲裁委我的工资表和考勤表,仲裁委没有就提供给原告的工资表和考勤表并组织开庭前核对,造成我开庭时所申请的赔偿金额无法具体计算确定。    3、我的工资表的基本工资每月都不同,例:2012年6月基本工资2200元,7月:1100元,8月:2000元,9月:1794+606元,10月:1400元,2013年1月1400元,2013年6月1100元。支付给我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考勤表庭审结束后七天,仲裁员要求我到仲裁委核对工资表和考勤表,对工资表和考勤表进行了确认,但庭审时因为被告的原因考勤表没有能够确认。  在工资表和考勤表没有当庭确认,基本工资系造假的情况下,我开庭时所申请的赔偿金额我不予认可。    4、庭审结束后七天,工资表和考勤表得以确认,被告提供了新证据,理应再次开庭。我打电话给仲裁员,他说已经闭庭。我于11月9日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但接待人员说已经闭庭,退回了我的申请。我认为不合常理。
5、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在被告对我的工资标准不能举证的情况下,应由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我的原则计算确定,而不是由我提出我含加班费的工资是多少。
请各位律师帮帮忙!不胜感激之至!到二审时我会邀请你们代理的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大爱无疆-江……(江苏-泰州)
提问时间:2014-03-01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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