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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受伤害定作人选任过失承担相应责任

承揽人受伤害定作人选任过失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该法条的逻辑关系上分析,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无论是对第三人造成伤害,还是造成自身伤害的,定作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种认为只对第三人造成伤害承担责任的观点,是对法条逻辑关系的割裂!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童牧童(广东)
提问时间:2014-03-01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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