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请帮我看一下不服劳动仲裁的劳动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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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适合的地方,请指教。
原告于2010年*月*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担任网络管理员职位,工作地点在*市*区*路*号,劳动时间是一天7个小时,一个星期工作6天,休息1天,工资报酬是约定试用期每个月1800元,支付日期是每个月10日,无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为原告缴交社保。被告在2010年*月*日要求原告自动离职,被原告拒绝,之后,在工作期间,原告每天都有到公司报到,但原告多次被被告阻止进入工作场所,直到被告在2010年*月*日以无故旷工3天,造成违纪为由,口头公开辞退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无支付2010年*月份的工资,无支付经济补偿金,从未支付防暑津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在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之处,劳动双方不仅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关系自始有效。适用法律方面也存在错误之处,劳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存在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有争议,不能使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作为仲裁裁决的依据。裁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有失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缴交社保,经济补偿金。
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理合法,未料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会如此事实不分,适用法律错误,也有背公平。故具状你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予以纠正!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unnyl……(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0-10-12 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