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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职工的罚款

关于对职工的罚款 我在农村供电所上班,职责是抄表和催电费,我所每月是25号向局里转电费,用户如果在25号还没交电费,所长让我们先垫上,也就是先替用户交上,再向用户要,(劳务合同并没这一条)垫付的电费多的时候一.两万。我们去向用户收取时多数是收不回原数,就得自己赔了,工资最多的也不过2000元。上月所里把交费日期改在了24号,如完不成或不垫付就罚我们200元。请问这合理吗?我们和谁能讨回公道。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ACHEN……(吉林-松原)
提问时间:2010-10-11 07:12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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