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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相关“不可抗因素”责任

请教相关“不可抗因素”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与意见事件不同,虽然两者都可以成为抗辩事由,都具有不能预见性,但意外事件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它的偶然性使它区别于不可抗力的必然性。法律上都这么规定了,我1个店一天刮风,且没人在店内,大风将装饰条吹掉,碰到行人,对方要求全额赔偿,我只愿意赔偿部分。请问怎么解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OmS6281(安徽-六安)
提问时间:2010-10-11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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