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学校怎样处理?请给与解答,急盼,谢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本次纠纷中,如果单位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学校是无须承担责任的,相应赔偿责任由侵权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只能依法、依理将对方主张的不合理、不合法赔偿请求驳回,将赔偿额降到最低。尽量协调侵权人一方主动赔偿吧。
你陈述的事实不清楚,如果是成年学校,学校责任比较小,如果是幼儿园学校责任比例就很大!
你好,陈述的事实不清楚,如果是成年学校,学校责任比较小,如果是幼儿园学校责任比例就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