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解除赔偿
劳动合同解除赔偿 我的情况有点复杂:我目前所在企业之前是国有企业,在1996年转制为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我于1989年12月进入目前所在企业,当时是以计划外合同工的性质签的劳动合同。直到1991年12月31日时以之前所说的顶职的形式转为正式合同工,一直在目前企业工作至今,其间无中断。我之前与公司都是以固定期限(通常是2-5年)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最近的劳动合同是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现在由于公司的原因,公司可能在12月31日合同到期时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
工作其间我未享受过公司的福利分房(包括货币化形式)或其他的批地建房等,如果公司目前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我能拿到货币化福利分房补偿吗?补偿金额如何计算?
根据我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我能得到多少经济补偿?从哪一年开始算?赔偿基数是以2009年的全年收入为基数,还是以合同到期前12个月的工资为基数呢?月收入是以工资单上包括福利、奖金、各种补贴等税前应发为准呢,还是以扣除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等税后实发工资为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风雨雷电(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0-10-10 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