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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劳动者赔偿责任

关于劳动者赔偿责任 律师们好!
    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我国《老公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对于上述“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的话,肯定属于该种情形。但是对于公司的搞管理人员和某些特殊岗位人员(因为其任职的特殊性,如果离职时不办理交接手续的话,会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可不可以约定必须提前半年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该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数额为员工2个月的工资呢?
    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810836……(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4-02-19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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