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的部分亲属放弃权利该怎么处理?
依据你所说的问题,我认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调解协议是否能够撤销?第二是其他四个兄弟姊妹不同意撤销调解协议,亦不参加诉讼情况下调解协议是否可以撤销?如何处理?第三是大姐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够拿到她的应当的款项?就第一问题来讲,交警部门在调解时没有告知交强险的情况,大姐在误解的情况下达成的这份调解协议,依据《合同法》54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法院撤销。这一点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其次,就是其他兄弟四人不同意撤销,亦不参加诉讼,其不影响法院对该协议的撤销和处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问题的解释》中对死者亲属作为原告主张侵权赔偿的依据是丧失继承说来处理的,也就是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是比照死者的遗产由其近亲属享有的。《侵权责任法》虽然不以死亡继承说来认定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但在现实的处理当中依然是比照继承来处理的。因为,现有的法律对此规定的并没明确。第三,对调解协议其他人不参加诉讼,亦表示不撤销协议。是否就可以认定该协议就不能被撤销,大姐作为原告就不能再主张交强险?对此,本人认为,其他人的表态只能对内有效,也就是比照继承法的规定其对内放弃继承。而只要继承人当中有一人未放弃权利,其他兄弟的表态对外均是无效的。法院应当撤销该调解协议,支持原告的主张。待赔偿到位后,对内分配赔偿款时,其他四兄妹对交强险赔偿部分已经放弃不应当分配,同时大姐对死者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在分配时应当多分。法院按五分之一判决是不妥当得。
至少交强险限额122000元应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是法定的诉讼赔偿主体,而且是最先予以赔偿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