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合理吗?
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合理吗? 本人于2009年2月1日发生一起比较重大的交通事故,我驾驶小汽车,与我发生相撞的摩托车乘客送医院后当日死亡,摩托车驾驶员送医院几日后也死亡,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已下达,以下弄容中A为我本人,B为摩托驾驶员,C为摩托车乘客,责任认定原文内容见下方:
事故现场位于扬中大道复线与港隆路路口,该路口呈“+”型交叉。港隆路呈东西走向,道路平直,沥青路面,机动车道宽16米,中心双实线,双向四车道,无非机动车车道;扬中大道复线呈南北走向,道路平直,沥青路面,机动车道宽15.5米,中心双实线,双向四车道,无非机动车车道;该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09年2月1日15时35分左右,A持A2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刚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扬中大道复线路口,与沿扬中大道复线B持E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乘客送医院后当日死亡,摩托车驾驶员送医院几日后也死亡(省略导致死亡详情),两车受损。
道路交通事故也证据及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
A驾驶机动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观察疏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引发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B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摩托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让有方道路来车先行,是引发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以及证人证言等等(省略其个证物编号)证据证实.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A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B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就是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出路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二)项分析认定:A,B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C不负事故责任。
以上交警的事故认定是否得当,我承担的责任是不是过大,有没有必要提起复核申请?有理由推翻吗?万分感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雨翔(江苏-镇江)
提问时间:2009-02-19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