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商洛,我遇到的问题是这样的:我是一个学生,去年四月我向一
你好,经分析,答复如下:
一、该男子短信、电话骚扰的行为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你可以向派出所控诉。
二、如果该男子擅自公布了人流事迹,可以请求名誉权侵权赔偿。
对于你的困境,解决的办法建议如下:
1,能躲则躲,能忍则忍,一般的威胁不用理会。一旦他有什么实际的举动,及时报警处理,请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千万别怕,这种人,你越怕,他越来劲。
2,现在关键在你的态度还不够坚决,始终还给他留有一丝幻想,你不应该受他威胁,而且态度必须十分坚决,让他死心,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3,当然你们也要加强防范,必要的防备还是需要的,防止他狗级跳墙,作出一些极端的行为。走极端的人不是没有,只是很少而已。毕竟谁的命,也不是白捡来的。
4,实在不行躲一躲也未尝不可以,他闹还是因为他知道你的情况,你走了他大不了再去上几次你家,见你真的不在,他应该也不会再去了。再就是把电话卡换掉。省得他威胁你。
5,建议及时报案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6,情节严重的,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上建议,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你好,至于威胁你的事必要时可以报警处理。。。 我的补充: 2014-02-10 09:23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请采纳。。。
报警处理为宜。
为保护自身安全,建议换号,住到宿舍,平时一个人不要出去。钱的事尽快还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