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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民诉法29条所提到的车辆最先到达地如何理解?

民诉法29条所提到的车辆最先到达地如何理解?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是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那所谓的车辆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如何来理解?麻烦举例说明。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喜欢美女6(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4-02-05 15:02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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