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三年,儿媳妇带着孙女来争属于婆婆的两套房子,问孙女可不可以得到房子?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
第十条: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所以,孙女可以作为儿子的直系血亲,代为继承儿子应取得那部分财产
“因属于婆婆的老房子要被开发商开发,所以开发商赔了两套新房子”,如果确实是婆婆一人所有的老房被拆迁,安置了两套新房子的话,那么,在婆婆有生之年,两套房子是属于婆婆的,与任何人无关,无人能向婆婆主张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