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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我与2008年与房山区一乡政府签订两年劳务合同,当时是常务副乡长代表政府主办的。但合同说是给邮回个人家却一直没给。我前往乌兰巴托乡政府与蒙古国成立的合资公司工作。2009年由于签证的原因我和一名新招的本乡的同事没有去成,但一直在等待办签证。十月份外出劳务的人员回来乡长在会上说给我们没去的生活费,春节和十一两次发钱【去年的】却都没给我发,而本乡的同事和去年干活的都发了。请问我该怎么办,通过什么方式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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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shyzh(河北)
提问时间:2010-10-07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