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父亲借高利贷,配偶及子女有无偿还责任。
父亲借高利贷,配偶及子女有无偿还责任。 丈夫在建筑公司工作。2002年开始炒股,具体赚了多少钱,赔了多少钱,从来没有跟家里任何人讲过(妻子和孩子都不知情)。
六七年之内(估计),借了朋友以及高利贷总共约七百万元(本金以及利滚利累计的额度)。
期间为了偿还私人借款以及高利贷,利用职务之便,以公家的名义租赁的建材公司的建筑材料并变卖,所得款项均支付了私人和高利贷的相关费用。
丈夫名下有一套住房,住房也抵押进行贷款(担保公司贷款,并非银行)妻子名下有一处店面,营业执照仍是妻子的名字,但具体经营权已于两年前转为他人经营,双方未办理正式的工商税务过户手续,只是私下写有协议。
儿子名下有一套住房(结婚时女方付的首付,男方还月供)。发现已无力偿还之后丈夫曾到派出所投案,派出所均不受理,遂逃往外地。不久便被当地警方逮捕。总涉案价值约一千五百万元。(本金与利息的累计金额,最早的借款至今约七年)
妻子在得知事情之后与丈夫离婚。
上述款项除变卖的公家财物以外,无论朋友借款还是抵押贷款,均有利息产生。
请问:
1、对于丈夫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变卖公家财产如何量刑?刑满后是否要进行偿还?
2、对于朋友之间借款以及高利贷、担保公司抵押贷款,在知情后离婚的配偶,以及子女是否有偿还的责任?
3、子女名下的房产、妻子名下的店面,是否会被查收?
4、其中一名债主在发现丈夫逃跑之后,私自找开锁公司将房门打开并将房屋租赁给了自己的朋友;房屋内有一些老辈人流传下来光绪年间的地契等老物件一宗)债主将房屋私自租赁,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租房人(债主的朋友)若日后不承认老物件的存在或将老物件损坏,应承担什么责任?
5、如果没有偿还的责任,债主要债应采取什么相应保护措施?
所有借贷抵押,都是在家人丝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借条也没有除丈夫以外其他人的签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自由鬼舞(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4-02-01 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