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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民事诉讼没有得到精神赔偿,反而把额外的补偿又给扣除了,依法所据在哪?

专项民事诉讼没有得到精神赔偿,反而把额外的补偿又给扣除了,依法所据在哪? 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与车主是雇员与雇主关系,肇事者已被公诉机关依法判刑(交通肇事罪),受害方没有对雇员提起任何的上诉行为,只是,肇事者的家属为取得受害者家属的谅解给予了额外的经济补偿35000元。受害方家属以一纸谅解书为肇事者向法律机关取得了从轻处罚的请求。在一审中,受害方只对雇主和保险公司以及其所在的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赔偿,在裁定书中,法院竟自判决35000元从雇主的所应赔偿中扣除了。继而,又说肇事者已负了刑事责任,就没有精神抚慰的赔偿了,但是,我们是针对雇主和保险公司以及其所在的业务公司的诉讼,请问,一审判决合符法律吗?还有,肇事车辆已被原告方保全,所产生的营运损失也要按责任承担吗?那么在以后的未终止的讼诉中的扩大损失,原告方也要给其承担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晴天重剑(河北)
提问时间:2014-01-27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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