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民事经济
民事经济 我是河南省范县杨集乡王辛店村党支部书记,一个地地道道的民。我村村民刘洪文在我村成立了豫丰米业,由于经营不当导致严重亏损,导致现在欠下农民近百万的债。当事人刘洪文现已不知去向。由于当时该公司成立的时候其名下有一空头信用社,成立时盖的信用社的章不是其名下的,是另一个我村村长王树胜信用社的章,同时担任该公司的法人。该公司成立期间我和王树信用社的另外几名成员签署了雇佣合同。即甲方刘洪文收的稻子我方负责卖出,每斤提取两分钱的利润。如今公司经营不当刘洪文已逃跑,我村村长王树胜已经被警方逮捕并拘留。我想请问一下王律师,我和王树胜及其信用社的成员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亚平112……(河南-濮阳)
提问时间:2014-01-16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