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
黑龙江省绥阳林区基层法院民事裁定书,是否合理
黑龙江省绥阳林区基层法院民事裁定书,是否合理 我家的承包地在1988年11月8日,1989年5月21日被绥阳林业局两次强行翻耕,致使41.2亩小麦绝产,250平方米的药材“平贝”全部被毁,及13亩耕地撂荒多年,事后多次要求绥阳林业局包赔损失,未能得到解决,1999年绥阳林业局再次用拖拉机损坏我家耕地,造成耕种的10亩小麦和27亩大豆绝产,绥阳林业局毁地的理由是我家的承包田在他们林业局施业区内,我父亲于2002年1月8日向黑龙江省绥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2002年4月19日黑龙江省绥阳林区基层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以我家损失是于土地权属争议引起,现土地权属尚未解决,中止诉讼。我认为我家有承包合同,而且第一次被毁时牡丹江土地管理局已给出处理意见,要求绥阳林业局对毁地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绥阳林业局不但不给予赔偿,到1999年又继续毁地,土地权属的问题是政府和林业局的事情,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显然绥阳林业局是过错行为,应包赔我家经济损失。黑龙江省绥阳林区基层法院属绥阳林业局下属单位,在裁定上偏袒绥阳林业局,致使案件不能继续审理,我现在应该怎么办,能不能到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高玉铎
联系电话:18088718818
2014-1-16 14:55:26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gqc(黑龙江-牡丹江)
提问时间:2014-01-16 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