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县国土局可以变更我的土地证吗
县国土局可以变更我的土地证吗 本人41年出生,自幼丧父,54年母亲改嫁,留祖屋一幢。1952年土改时将产权登记在本人及姑姑的名下,54年姑姑死亡,(无配偶、子女,父母也早逝)。2010年本人持着52年的土改证向县国土局申请土地登记,国土局审查后经公告,无人提出异议,向我颁发了新的土地证。2013年政府要征用这块土地,县国土局却提出,当初给我颁证时我所提供的由村委会出具的“姑姑**已故,无后代”的证据不充分,以姑姑的析产份额不明为由,亦不属于法定继承,要变更2010年所颁发给我的土地证。
请问:1、县国土局可以变更我的土地证吗?
2、姑姑的产权我能继承吗?理由是什么?
3、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我可以以此对抗县国土局的行政行为吗。
希望能得到逐一回答,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若尘1(福建-三明)
提问时间:2014-01-15 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