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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租房违约

租房违约 某公司去年5.3日与我签订租房合同一年:
   1、月租金2500元,押一付三,乙方分别于5.3、8.3、11.3、2.3日支付各期租金。
   2、双方令约定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达7日的,应按月租金的百分之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可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3、如乙方提前退租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甲方应退还相应租金。
   4、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应按月租金的一半标准支付违约金。
    去年11月上旬我没有查看承租方租金是否及时打到我的账户里。并于11月29日接到租户退租电话,对方说11月以来一直在给我打电话要退租,但打不通。见面后承租方说5——10月的租金已付清,11月初已经搬出不再住了,因此要求我退还一个月的押金,且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事实上我的电话一直在正常使用。并且我认为对方即使要退租,最迟也应于10.3日就通知我,而10.16日承租方联系我——电费不足要我及时买电时并未提及退租一事。
    请问:1、承租方是否应支付11月的房租(事实上是否存可界定存在租住行为)?2、乙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是的话违约金是1250元还是2500元?3、我12月出租房屋的相应损失追偿能否得到支持?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十一中(北京)
提问时间:2014-01-12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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