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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四川自贡 2013年7月底 在我要去广东打工的前一天晚上

我在四川自贡 2013年7月底 在我要去广东打工的前一天晚上 我在四川自贡 2013年7月底 在我要去广东打工的前一天晚上 一个认识的人抢了我的手机充电器 要我跟他们去ktv拿 然后在ktv里面又抢了我的手机 要我跟着他们外出 后来他们把车开到河边 两个人把我强奸了 但射精射在外面 当时没报案 现在想将两人绳之以法 我只有当时被扯断的项链 沾着案发地点的河沙 项链坠子是他捡起来还还给我的 上面应该有指纹 还有当时在ktv里面的人他们看到抢我手机和把我带出去后很久才回来 他们可以作为证人吗?事后他们跟别人说过这件事 那个人可以作为证人吗?我身上很多伤 第二天去宜宾找我同学时 他们看到我身上很多伤 给我买了药擦 他们能证明我身上的伤 从而证明我不是自愿的嘛?我有没有机会将两人绳之以法?还需要一些什么证据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微信用户(四川-自贡)
提问时间:2014-01-12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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