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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条例。

关于治安条例。 2010年1月23号,我在学校参与斗殴,致一人左手骨折 对方报警,我当时被叫去派出所做笔录,后来双方和解 我方对 对方的医疗费用全权负责 并且赔偿对方钱,2013年要去当兵所有的检查都通过 包括政治审查也通过,却在入伍的前几天告诉我 我不能入伍,因为我有案底 当初的斗殴违反了治安条例。而没有去成。当初斗殴的时 我还有六个多月才满十四周岁。根据“第12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根据上面那条 不是不应该有案底吗?为什么当初入伍不了。现在因没有给那代理所长充分的好处 而被诬陷。想控告当初那个代理所长 还有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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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893133……(福建-漳州)
提问时间:2014-01-11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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