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与政府相关的劳动纠纷能否通过法律解决?
与政府相关的劳动纠纷能否通过法律解决? 当事人由1977年8月参加工作至今36年,1983年通过考试由人事局招聘为干部,享受国家干部同等待遇,1995年所属乡镇在执行邹发37号《关于乡镇聘用制干部的续用通知》时,方被告知在1993年机构改革中未被续聘,而其间未公开进行任何考核评比及通知,且时任党委政府为能按照《通知》要求给予办理合同制工人,且此后未给予任何通知。且当事人至今仍工作于乡镇计生部门,因当时乡党委未按文件执行(有时任党委书记对于该工作未按要求办理的书面证明),使个人蒙受巨大的政治经济损失。工作期间找历届乡党委班子寻求解决办法,均答复研究解决,但一直拖欠未给予解决落实。针对此问题是否能进行法律解决?时任党委失职导致个人损失由谁承担?需要向哪些部门反馈问题?时任党委书记因工作失职能否对其进行相关诉讼?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ackdw……(山东)
提问时间:2014-01-10 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