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购买房产仲裁调解赔偿后房地产公司破产怎么办
购买房产仲裁调解赔偿后房地产公司破产怎么办 于2011年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买合同,定于2012年年底交房,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如期交房。
2013年10月提起仲裁,并于2013年11月达成调解协议:1、解除商品房购买合同;2、于2014年1月18日前返还购房款及利息;3、如被申请人到期未付清上述款项,被申请人除退还申请人购房款外,被申请人支付自2012年12月起至申请人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以总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双倍利息;4、被申请人在未付清上述款项前不能单方解除房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即不能将涉案房产另售他人;5、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6、双方一致同意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不写明争议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1月初,在询问所赔款项何时能到账时得知,该开发商已于12月20日被法院裁定破产重组
现在想请教各位法律专家,这种情况下是否能继续按照仲裁调解结果执行?后续有可能出现的结果是什么?我们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自己的利益
刚看了一篇文章:“针对旧破产法上述处理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新破产法从强调当事人充分程序保障重要性的角度出发,以其第20条、第21条的原则规定对这一规则作出了重大修正。即,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争议不再纳入破产程序解决,而是通过独立于破产程序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具体的做法是:以破产申请受理为界线,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争议,由原争议解决机构继续处理,无需并入破产程序;而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后发生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争议,也应由破产法院通过独立于破产程序之外的诉讼程序解决,无需纳入破产程序。”
这段如何解读?我在破产前进行的仲裁,是否不用按照破产程序履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lsynl……(北京)
提问时间:2014-01-09 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