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超车的时候和同道行使的汽车发生轻微刮蹭,当时我没有感觉到直接就开车走了
超车的时候和同道行使的汽车发生轻微刮蹭,当时我没有感觉到直接就开车走了 1月3号我超车的时候和同道行使的汽车发生轻微刮蹭,当时我没有感觉到直接就开车走了。1月4号对方在路上遇到了我。说3号那天我超车的时候刮了他的车。导致他躲避的时候一打方向碰到了旁边骑电动车的人。3号当天他报了交警队。这算是逃逸吗?4号他遇到我的时候把情况告诉了我。我也积极配合,去看了骑电动车的车主。然后我俩又去了交警队,当时因为周末,没有人受理。我想知道这个责任应该怎么划分。我俩都要承担哪些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485512……(河南-洛阳)
提问时间:2014-01-05 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