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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艳超律师 VIP2014-01-04 21:02
平均分割
追问:问题 1 的补充:一方父亲出的首付款,会否被认定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当时一方父亲给付一部分首付时,款项是直接打给开发商的,口头表示过不需归还,并且出资人发给小夫妻的短信提到“给你们买房子”。出资人一方的孩子也与自己配偶表示过,其父亲的钱是送给的,不用归还,并有QQ聊天记录。该父亲并未向夫妻索要借款凭证,也无其他任何约定(如只是赠与其自己孩子)。房屋购买合同写有夫妻双发的名字,目前还未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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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晓东律师 VIP2014-01-05 10:07
你好,初步判断夫妻出资属于对夫妻二人的赠与,离婚时房产均分。
追问:问题 1 的补充:一方父亲出的首付款,会否被认定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当时一方父亲给付一部分首付时,款项是直接打给开发商的,口头表示过不需归还,并且出资人发给小夫妻的短信提到“给你们买房子”。出资人一方的孩子也与自己配偶表示过,其父亲的钱是送给的,不用归还,并有QQ聊天记录。该父亲并未向夫妻索要借款凭证,也无其他任何约定(如只是赠与其自己孩子)。房屋购买合同写有夫妻双发的名字,目前还未办理产权证。
回答:有什么疑问么
追问:补充问题:如果认定为是对夫妻的共同赠与,是否可以撤销?如果可以撤销,撤销条件包括哪些?
回答:你好,法律规定赠与人向受赠人行使撤销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任意撤销权,该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是权利还未转移,本案中,金钱已经交付,权利已经转移,因此不具备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第二种是法定撤销权,是在受赠人有1、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伤害行为的或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或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以上三种法定撤销的情形自赠与人知道撤销原因时起1年内有效。因此,如果有上述情形的,方可行使,祝维权顺利,满意请采纳
追问:谢谢,请问本案中情形,是否符合“法定撤销权”条件之一?
回答:如果对方符合三种情况之一的就可以适用啊,你的案件描述中未有提及啊,一般只要符合前两个条件的,就可以起诉撤销
追问:谢谢,都不符合。看来是不可以撤销了
回答:如果按照新的婚姻法解释三的话,如果你父亲没有明示,该赠与应视为对你的个人赠与,从这个角度找找突破吧,再次祝你维权顺利。
追问:出资人发给小夫妻的短信提到“给你们买房子”,这算不算明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呢?
回答:是给谁发的?儿子还是儿媳?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追问:短信是出资人发给自己孩子的,出资人同时转发给自己孩子的配偶。
回答: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立法本意,应视为对出资人孩子的单方赠与。
追问:能具体一些么?比如根据哪一法条或者解释。
另,可否对谷友军律师的观点,进行一下评价?
回答:仁者见仁,同行观点不做评价,即使法官判案亦有自由裁量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追问:谢谢,房屋购买合同写有夫妻双发的名字,该如何适用法律?
回答:如果合同中已有双方名字,房地局网签亦会以此为据进行产权登记,按照物权法那么该房产将会是共同共有了,如不存在法定撤销之情形,该房产将会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
追问:好的。总结一下,出资人的赠与会被认定为对夫妻共同的赠与?
回答:是的,因为该赠与行为已通过合同形式予以确认并登记。
追问:“合同形式”,指的是房屋购买合同么?房屋购买合同对赠与的事实有什么影响么?(并没有赠与合同)
回答:该赠与行为是通过短信、购房买卖合同登记了另一方名字等明示方式予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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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出资比例分割。最好两地都去办理离婚。
_______如需进一步帮助,请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追问:请问有法律依据么?
回答:我手中有多起案例,上海就是这样判的。
追问:一方父母出的首付款,会否被认定为赠与?当时一方父亲给付一部分首付时,款项是直接打给开发商的,口头表示过不需归还,这一方的孩子也与自己配偶表示过,其父亲的钱不用归还,并有QQ聊天记录。该父亲并未向夫妻索要借款凭证,也无其他任何约定(如只是赠与其自己孩子)
回答:建议先做好证据准备,否则会认为对一方的赠与。
_______如需进一步帮助,请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追问:谢谢,请问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回答:这个需要律师去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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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2013年7月在大陆购入房屋,婚后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追问:谢谢回复。请问一方父亲出的首付款,会否被认定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当时一方父亲给付一部分首付时,款项是直接打给开发商的,口头表示过不需归还,并且出资人发给小夫妻的短信提到“给你们买房子”。出资人一方的孩子也与自己配偶表示过,其父亲的钱是送给的,不用归还,并有QQ聊天记录。该父亲并未向夫妻索要借款凭证,也无其他任何约定(如只是赠与其自己孩子)。房屋购买合同写有夫妻双发的名字,目前还未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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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均分。一方父母出资,可作为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2、可分别在二地办理离婚。
3、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追问:一方父母出的首付款,会否认定为赠与?
回答:需要依据双方约定来确定是否是赠与。
追问:当时一方父亲给付一部分首付时,款项是直接打给开发商的,口头表示过不需归还,这一方的孩子也与自己配偶表示过,其父亲的钱不用归还,并有QQ聊天记录。该父亲并未向夫妻索要借款凭证,也无其他任何约定(如只是赠与其自己孩子)
回答:如你所述,应当认定为赠与。
追问:谢谢回复!是对夫妻的共同赠与,对吧?如果认定为是对夫妻的共同赠与,是否可以撤销?如果可以撤销,撤销条件包括哪些?另外,是否需要准备什么证据来证明是赠与?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不是赠与?
回答:合同法对赠与撤销有规定。
追问:谢谢回复。还麻烦根据“问题 1 的补充”判断一下,赠与会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么?
回答:法院需要依据证据认定
追问:请问哪些证据可以认定为共同赠与?哪些证据可以认定为只对自己孩子的赠与?谢谢。
回答:赠与协议、录音、证人证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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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时共同财产及债务,原则上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2013年7月在大陆购入房屋,婚后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追问:谢谢回复。请问一方父亲出的首付款,会否被认定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当时一方父亲给付一部分首付时,款项是直接打给开发商的,口头表示过不需归还,并且出资人发给小夫妻的短信提到“给你们买房子”。出资人一方的孩子也与自己配偶表示过,其父亲的钱是送给的,不用归还,并有QQ聊天记录。该父亲并未向夫妻索要借款凭证,也无其他任何约定(如只是赠与其自己孩子)。房屋购买合同写有夫妻双发的名字,目前还未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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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2013年7月在大陆购入房屋,婚后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追问:谢谢回复。请问一方父亲出的首付款,会否被认定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当时一方父亲给付一部分首付时,款项是直接打给开发商的,口头表示过不需归还,并且出资人发给小夫妻的短信提到“给你们买房子”。出资人一方的孩子也与自己配偶表示过,其父亲的钱是送给的,不用归还,并有QQ聊天记录。该父亲并未向夫妻索要借款凭证,也无其他任何约定(如只是赠与其自己孩子)。房屋购买合同写有夫妻双发的名字,目前还未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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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一般考虑平均分割,一方父亲支付的款项视为对双方的赠予。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因此,你们的婚姻应自第一次登记生效。如需专业婚姻家庭法律帮助可点击左侧头像获取联系方式来电详询
追问:补充问题:如果认定为是对夫妻的共同赠与,是否可以撤销?如果可以撤销,符合了哪一条“法定撤销权”条件?
回答:从你提到情况来看,应当认定为赠予。赠予完成以后是不可撤销的。建议从分割共同财产的角度多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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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2013年7月在大陆购入房屋,婚后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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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婚地依法登记的,婚姻有效。
在大陆起诉离婚就可以,向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房屋为婚后财产,一方父母出资,如有证据证明是赠与的,则因房屋登记在夫妻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大陆: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但对女方的权益有照顾。
追问:谢谢回复!“证据证明是赠与”,请问需要什么证据?另,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不是赠与?
回答:出资人明确意思表示,不然,不能因为A的钱进了B处,就认定是赠与。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与的,就是借款。
追问:口头表示,是否有效?
回答:有证据证明出资人表示赠与的,可以。
追问:谢谢,如果认定为是对夫妻的共同赠与,是否可以撤销?如果可以撤销,撤销条件包括哪些?
回答:已经交付了,不能撤销,除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情形之一。
追问:谢谢。同法第192条规定情形应该都不满足。其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为没有订立合同,因此也自然不满足,对吧?
回答:您理解地对
追问:您提到“有证据证明出资人表示赠与的”,出资人发给夫妻的短信提到“给你们买房子”,可被视为证据 证明出资人表示赠与 吧?
回答:不足以,给有借给或送给之意,在赠与人否认的情况下,需要更多证据印证
追问:谢谢。请您再看看“问题 1 的补充”,赠与人是否可以否认?“更多证据”,包括哪些?
回答:能否带材料就近找律师看看?那样来得更直接全面。
追问: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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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但一般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就离婚要求精神损失费或青春损失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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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追问:问题 1 的补充:一方父亲出的首付款,会否被认定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当时一方父亲给付一部分首付时,款项是直接打给开发商的,口头表示过不需归还,并且出资人发给小夫妻的短信提到“给你们买房子”。出资人一方的孩子也与自己配偶表示过,其父亲的钱是送给的,不用归还,并有QQ聊天记录。该父亲并未向夫妻索要借款凭证,也无其他任何约定(如只是赠与其自己孩子)。房屋购买合同写有夫妻双发的名字,目前还未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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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我的补充: 2014-01-04 08:09
如你所述,很可能被视为赠与夫妻双方。
追问:补充问题:如果认定为是对夫妻的共同赠与,是否可以撤销?如果可以撤销,撤销条件包括哪些?
回答: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钱已经支付,赠与已经完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撤销不了了。
追问:你好,能对聂晓东律师的最终观点,进行一下评价么?
回答:本案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应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追问:谢谢回复。退一步讲,即便适用解释三,解释三中的哪一项能够说明 是、或者不是 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回答: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条规定的是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情形,而且是需要付全资购房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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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追问:问题 1 的补充:一方父亲出的首付款,会否被认定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当时一方父亲给付一部分首付时,款项是直接打给开发商的,口头表示过不需归还,并且出资人发给小夫妻的短信提到“给你们买房子”。出资人一方的孩子也与自己配偶表示过,其父亲的钱是送给的,不用归还,并有QQ聊天记录。该父亲并未向夫妻索要借款凭证,也无其他任何约定(如只是赠与其自己孩子)。房屋购买合同写有夫妻双发的名字,目前还未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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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诚信的居民,不能在两地登记结婚,2、房产属于共同财产;一般均分。
追问:谢谢回复。一方父亲出的首付款,会否被认定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当时一方父亲给付一部分首付时,款项是直接打给开发商的,口头表示过不需归还,并且出资人发给小夫妻的短信提到“给你们买房子”。出资人一方的孩子也与自己配偶表示过,其父亲的钱是送给的,不用归还,并有QQ聊天记录。该父亲并未向夫妻索要借款凭证,也无其他任何约定(如只是赠与其自己孩子)。房屋购买合同写有夫妻双发的名字,目前还未办理产权证。
回答:如果购房合同是夫妻,房产证登记应该是夫妻,属于共同财产,父母出资属于赠与;况且有证据““给你们买房子”。
追问:你好,能对聂晓东律师的最终观点,进行一下评价么?
回答:
如果购房合同是夫妻,房产证登记应该是夫妻共同的名字登记,那么出资人的赠与会被认定为对夫妻共同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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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能依法起诉处理。父母的出资应根据当时的事实和有关凭证依法维权。
2、离婚可以向国内法院依法起诉,要求判决离婚。
3、如果有需要建议与律师面谈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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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追问:谢谢回复,一方父亲出的首付款,会否被认定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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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可以视为一方个人财产
追问:谢谢回复。您的观点与其几位律师有明显不同,能否给出你依据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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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均分;
2、离婚,在不同地方处理,适用不同法律。
追问:谢谢回复。一方父母出的首付款,会否会被认定为赠与?如果是,会否认定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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