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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是否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是否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我是一家证券公司天津营业部负责人,两年前入职时分别与位与上海的总部和位于天津的营业部各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天津上5险1金。
        今年11月向总部负责人提交辞职报告(未邮寄),总部同意。但根据行业及公司规定,须在《营业执照》和《证券经营许可证》更名完毕之后才能由总部为我出具《离职证明》。
          因为我家在外地,打算回家发展,故请公司为我解除在天津的5险一金,为此天津营业部为我出具《辞职证明》以办理社保的减人。
        但总部的辞职证明至今没有给我出具。(据我提交辞职报告已超过30日)
        同时,仍然给我发放工资。
        现在,有一家双方都满意的单位,如果现在我跟这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将来可能会面对什么麻烦?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最佳猎手(天津)
提问时间:2013-12-31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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