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1973年用材林基地土地利用合同书现在是否有效
1973年用材林基地土地利用合同书现在是否有效 河北省赤城县炮梁乡大岭堡村,1973年赤城县剪子岭林场和我村签了土地利用合同书,为发展国营造林事业,尽快绿化大面积荒山,生产木材支援社会主义建设,经赤城县农林局代表,公社代表,和大队代表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大岭堡村釆道沟等五道沟,流域面积内(即从沟口至梁顶所有范围)所有荒山荒地用于国营造林,今后的山权、林权均属国有,待成林后林区内仍允许生产队打柴,各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本合同内容。
2011年8月17日,大岭堡村委会与炮梁乡宏远公司签订了占用二道沟建设尾矿库协议每年给老百姓13万元。现在大岭堡村流域面积内的头道沟等五道沟是否归大岭堡村集体所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清解液6(河北-张家口)
提问时间:2013-12-28 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