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抵扣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需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这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您好,分两种情况:1、善意取得:首先要有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发票,发票内容与实际相符。此种情况不追究购货方的法律责任,只是该票不能抵税,已抵扣的要转出。2、故意取得:这种情况我想难免了。法律责任: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如果是骗取出口退税:5万以上属于税额较大,50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250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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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交税款,缴纳罚款。金额较大,涉嫌犯罪。
有刑责。
要补交税款,缴纳罚金。金额较大的,涉嫌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需要补交税款,缴纳罚款。金额较大,涉嫌犯罪
不知情的情况下抵扣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