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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他们这样随意更换有法律依据吗?

他们这样随意更换有法律依据吗? 我爱人是外科医生。2007年5月11日下午因病人手术问题与同事发生冲突,冲突后第九天突然拍X光片,说其右手拇指有米粒大小的骨片,(在此期间他正常上班,书写的病例字体与原来毫无差别,还在第四天正常主刀手术,)此后到荣校路派出所报案,到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3个月左右。事隔一年以后,2008年6月16日,荣校路派出所通知我履行告知手续,说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已把他的骨折鉴定为轻伤。对此,我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开庭同意重新鉴定,可是他拒不鉴定,他要求上海出庭质证,并且要求更换办案人员,现在法院已经更换了办案人员,并且要求上海出庭质证,上海不来人。而对方又要求换法院重新审理,由于对方非常不讲理,法院又有可能同意他的要求,他们这样随意更换有法律依据吗?我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丽丽与(湖南)
提问时间:2009-02-15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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