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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作为一名邮政职工,我曾经为自己的选择自豪过,但是无情的现实却让我的希望化为泡影。工作近10年被忽悠了10年,和我一样经历的邮政职工全省有3万人,大家都是敢怒而不敢言,我也只不过是在这里发泄一下自己的不满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第三条、第十条明文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我们看看邮政局是怎么做的,邮政局的职工分为:合同工、聘用工、劳务工、临时工。其中劳务工和临时工占了邮政职工的80%以上;我2002年进邮政系统,2004年单位说要和我签定劳动合同,当时我还很满足,后来签合同时才知道原来不是和邮政签,是和鸿福公司签合同,我们当时提出质疑,领导回答说鸿福公司是省邮政局下设的老务输出公司,还是邮局的,可是后来才知道所谓的鸿福公司只不过是一个私人代理公司,和邮政没有任何关系,邮政只所以这样做就是为了逃避责任,减少开支,它把我们都忽悠了。我的合同单方面签字后就拿走了,我没有见过盖章的合同,我不知道新《劳动法》对河南省邮政局有多少约束力?目前河南省邮政局把签定聘用工合同作为对劳务工最大的奖赏,激励大家为邮政多多为邮政卖命,这些本来就是我们应该得到的啊!我在此呼吁,只是想唤醒那些高高在上,每天都说关心职工疾苦,关心员工生活的老爷们来真正关心一下广大职工,希望问题得到解决,希望和我一样被忽悠的兄弟姐妹团结起来,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名被“忽悠”的邮政职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邮政职工(河南)
提问时间:2013-12-25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