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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原国企改制,职工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原国企改制,职工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原重庆市綦江县国营良种繁殖场(下称农场),隶属原重庆市綦江县农业局(现綦江农委),位于綦江县东溪镇新街20号,2005年跟随上级安排,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宣布关闭,原农场职工领取一部分退业安置金,养老保险停止缴纳,转为社会自然人。并且生产资料由自己掌握,原农场所有的良田(基本农田保护)、鱼池等土地租赁给职工(期限20年租赁期),并且与农场签有租赁合同。
     后2008年原綦江县政府148号会议纪要通过,由东溪政府接管东溪原农场遗留问题,后因东溪镇城市规划需要,冲2008年至今,大量租赁土地被占用于道路、房产等,且东溪政府没有对占用土地进行赔偿(还在租赁期内)。
     现在原农场给咋们职工安排的土地被占用,基本生活已经完全无法保障,请问各级政府单位应不应该就租赁合同违约一事承担赔偿责任?应不应当解决就业问题?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angyu……(重庆-綦江)
提问时间:2013-12-24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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