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历史遗留问题公租非住宅房拆迁纠纷,请精于拆迁安置的律师回复。
历史遗留问题公租非住宅房拆迁纠纷,请精于拆迁安置的律师回复。 九十年代中期,父亲工作的单位倒闭,之后父亲承租了原单位的一间单位用房门面房,并从房管所拿到了租赁合同,一直交纳租金至今,但租赁合同上的承租人仍是原单位的公章及法人名称。现拆迁,房改办先是说按房管所40%,承租人60%的比例进行拆迁补偿,但是现在又以房屋租赁合同上的不是父亲的承租人名字,房改办只认租赁合同上的原单位,单位倒闭就认上级主管公司,现未与父亲进行沟通,已与原单位其上主管公司签署拆迁协议。
想请教的是
第一,这种性质的房子拆迁补偿比例合理合法吗?公租住宅房是按房管所10%,承租人90%进行现金补偿的。现在房改办所说4.6分配合理合法吗。
第二,租赁合同承租人上虽然不是父亲私人名字,但是近二十年来交纳房租至今,应为实际承租人,应该得到怎样的补偿?
第三,当初原单位的上级公司已将房屋交还房管所,父亲从房管所拿到租赁合同并交纳租金至今,现在这种情况,原单位上级公司有权要求拆迁补偿吗?
第四,房改办绕过实际承租人,与第三方签署拆迁协议,合理合法否?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qqqyyy……(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3-12-22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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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三勇律师 VIP2013-12-22 21:00
一,不合法的
二,你父是实际承租人,也是合法的补偿主体,应依法享有补偿。
三,补偿和上级主管单位无关。
四,不合理也不合法,建议主张该协议无效,并要求给你父合法补偿。
详情可来电来访
追问:谢谢您给予的针对性答复,明日白天给您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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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追问:谢谢您的快速答复,但是没能解释我的几个问题,或许是问的太业余了。不过还是希望各位律师给予有针对性的答复予以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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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此房已经交房管所,应属国有直管公房?
2、拆迁主体或身份?
3、父亲工作的单位倒闭之后,父亲身份状况?
4、租金由房管所收取?
5、父亲的真实诉求是什么?
6、父亲的年龄?
7、房改办与房管所是否同一部门?
追问:1,需要再行了解,但是应该是国有直管公房吧,不然房管所不会按时来收取房租。
2,拆迁主体您是指拆迁办所属单位或是政府?这次是老城改造
3,单位倒闭后,应该算是下岗或失业吧,承租此房后,做小生意至今
4,租金按时由房管所上门收取
5,要求合理合法的分配拆迁补偿
6,65岁
7,房改办与房管所应该不是一个部门
回答:8、案情陈述不明,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律所与当地律师面谈?
追问:第一条确认,属于国有直管公房
首先谢谢曾律师的回复。不过陈诉不明吗?应该还算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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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根据拆迁政策规定确定补偿,政策规定补偿多少就给多少,没有是否合理的问题。另外,公房承租人以合同为准,合同上写的谁的名字,谁就是合法承租人。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12-23 07:34
第一,这种性质的房子拆迁补偿比例合理合法吗?公租住宅房是按房管所10%,承租人90%进行现金补偿的。现在房改办所说4.6分配合理合法吗。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房改办提到的你们双方各自受偿比例不是房改办说了算的,而要看你们这套公房所在地区的拆迁政策如何规定,政策规定的什么比例就按照什么比例,如果房改办给出的补偿方案与政策规定不符则属于违法行为,具体的拆迁政策都会在拆迁之前进行公示的,你可以到拆迁单位进行查阅。
我的补充: 2013-12-23 07:37
第二,租赁合同承租人上虽然不是父亲私人名字,但是近二十年来交纳房租至今,应为实际承租人,应该得到怎样的补偿?
公房产权归单位所有,承租人资格的确定以承租合同为准,既然公租房承租合同上的承租人是原单位,那么原单位的确是法律认可的承租人,而你父亲与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只能确定为次承租人,也就是实际承租人。
所以你父亲是否能够得到补偿,还是要看拆迁政策,如果政策规定只给合同上写的承租人补偿,那么你父亲肯定是没有受偿资格了,无权根据拆迁获得补偿,只能看你父亲和原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对于拆迁补偿是怎样约定的,在原单位获得拆迁补偿款后向原单位追偿。
如果拆迁政策上规定,实际承租人或者实际居住人也有相应比例的补偿的话,那么你父亲根据政策规定获得相应比例补偿即可。
我的补充: 2013-12-23 07:39
第三,当初原单位的上级公司已将房屋交还房管所,父亲从房管所拿到租赁合同并交纳租金至今,现在这种情况,原单位上级公司有权要求拆迁补偿吗?
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原单位将房屋交还房管局,房管局作为公房产权人将房屋租赁给你父亲,你父亲属于合法承租人,当时你父亲是有权要求申请承租人变更的,也就是将公房承租合同上的承租人变为你父亲的名字,而不是原单位,这是房管局的过错,结果不应当由你父亲承担。
只要你父亲能够证明他的合同是与房管局签订的,多年来缴纳租金的事实即可要求变更承租到你父亲名下,然后按照承租人身份领取房屋拆迁补偿,原单位没有权利要求补偿了。
我的补充: 2013-12-23 07:41
第四,房改办绕过实际承租人,与第三方签署拆迁协议,合理合法否?
目前看这种情况是合法的,绕过你父亲没什么不对,因为你父亲的确在公房承租合同中的承租人一栏没有出现过,房改办只看合同登记也是合法的,程序上没有问题,这个就需要你父亲到房管局出示承租证明,要求将错误的实际承租人变更到自己名下,然后再向房改办主张拆迁补偿了。
追问:谢谢赵律师的详细回答。
关于第一点,会要求房改办出示政策
关于第二点,原单位十几年前已倒闭,之后从房管所拿到租赁合同,并未与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关于第三点,实际交给房管所租金近二十年,现在是否可以要求房管局变更承租人
关于第四点,归于第三点
请赵律师有空再予以答复,感谢
再补充一下,您所说的是谁名字,谁就是合法承租人。承租合同是原单位名字,已倒闭不存在后,我们才从房管所拿到租赁合同,但是因历史原因没有变更为父亲名字。现在房改办将拆迁补偿要归于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房子已是公有直管
回答: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父亲的确应当是合法承租人,但由于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房管所的过错,导致你父亲虽然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名字却没有变更,所以你父亲现在有权向房管所要求将承租人的名字变更到你父亲名下,这也是房管局的义务,变更登记后,再以新的租赁合同为依据要求补偿。
追问:今日看了合同,当时是1993年由原单位名义,合同期两年,也就是说两年后此合同应该失效了吧,之后房管所没有与原单位及任何人签订新合同,但是房租一直是由我父交纳至今,这样可以证明原单位及上级部门没关系了吧
回答:可以证明,直接申请变更承租人到你父亲名下即可
追问:感谢赵亮律师的认真的不厌其烦的回复,专业问题总是想得到专业的意见,可能我的问题有点业余而且话多,呵呵,不过牵涉到切身利益,总是希望能把问题搞得更清楚些,当然也谢谢其他律师的回复。现在也有其他律师的意见相悖,不知道是不是确实还存在争议呢
回答:本案的关键点就在于你父亲是不是合法的承租人,这个决定了你父亲是否有拆迁受偿权,所以建议你尽快咨询公房所有权人,要求变更到你父亲名下,下一步工作才能开展,否则你父亲没有合法受偿资格其他做什么都没用
追问:好的,基本明白了,最先该做的就是要求房管所变更承租人,并按实际交租年限认定实际承租期,再要求房改办按拆迁政策给予相应补偿。另外,原单位的上级单位,也没有继续缴纳租金及签订新的租房合同,只是由于历史原因,之前的房管所记录上95年到期的合同之前的租赁合同上,才是原单位的名字而已,之后并未有新的合同及承租人记录。这样的话,其实原单位的上级单位其实也是没有资格的吧。房管所在这种情况下不认实际承租人,而是认同原单位的上级单位,也是不合法的吧。 表达的比较啰嗦,见谅,希望您能看的懂。
回答:是的,原单位没有资格要求受偿,因为多年来他并没有承租该房屋,只是因为房管所的错误登记还有他的名字而已。你父亲可以凭这些年的承租合同及租金缴纳收据发票等要求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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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合法承租人为与房改办签订合同方即原单位。你父亲的权益可以通过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处理。拆迁涉政策问题,现在法律拆迁人只针对所有权人。
追问:您好,可能您没仔细看描述,我父并未与原单位签订合同,租赁合同是直接从房管所取得。今日了解得知,原单位租赁合同93年开始,期限两年。之后房管所没有与原单位及任何人签订新合同,但是房租一直是由我父交纳至今,这样可以证明原单位及上级部门没关系了吧
回答:你好,可以证明的。
追问:谢谢许律师的答复
回答:不用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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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为准。
追问:您好,感谢答复。今日了解得知,原单位租赁合同93年开始,期限两年。之后房管所没有与原单位及任何人签订新合同,但是房租一直是由我父交纳至今,这样可以证明原单位及上级部门没关系了吧
回答:合同到期没有续签也没有居住使用的,合同应当终止了。你们应当属于跟产权单位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追问:谢谢。您所说的属于跟产权单位形成无固定期限租赁关系。那就是和房管所形成了租赁关系,在房租一直由房管所向我父收取至今的情况下,承租人应该算是我父?还是原合同签定的单位?
回答:应该算是你父,因为你父交房租,实际使用房屋。
追问:谢谢谷律师的回复。
回答: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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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违法,因为房产是国家的,单位也是国家的单位,单位的上级就是政府,政府同意即可;2、你父亲是承租人,但是不是居住房产, 是单位的商业用房,其土地房产都是国家的,给国有企业使用,你父亲不能享受拆迁权益的;3、你父亲可以要求经营性的补偿,4、拆迁办不通过承租人签订拆迁合同合法;
追问:您好,感谢答复。
第一,您的回答十分符合现在社会,政府说什么就是什么是吧,政府要给你多少就是多少,老百姓不得异议。感谢你的直白,呵呵。
第二,门面房的承租人不享受拆迁补偿?但是据我所知,门面房都是有赔偿给承租人的,起码我们这里的这次的拆迁是有的。国有单位已倒闭,原单位名义承租合同与95年到期,应作废了吧,之后由我父实际承租并交纳租金至今
第三,经营性补偿是必须有的,那是另外的
四,这个我不了解,不过也有律师说不合法
回答:1、是的,历朝历代都是政府说了算。2、国有企业倒闭,他的资产只能政府管理收回,拆迁永远不会让老百姓得到利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你;其他律师的意见你也可以参考;
追问:谢谢徐律师的中肯意见,有争议才会让我更谨慎,感谢
回答:不用客气,祝你们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