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纠纷

是否可界定为非法用工

是否可界定为非法用工 集团下属两个独立的子公司,A公司是传统制造型企业,B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与B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不一样,但A公司与B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个人。在A公司签订过两次3年期的集体合同,之后再也没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一直工作了9年,后由于工作需要,通过集团内部调动的方式、办理内部调动手续,从A公司调动到B公司。现已在B公司工作2.5年。目前B公司法人代表以邮件通知的方式让我“个人提出辞职报告”。请问:1、在B公司公司是否属于无劳动合同,非法用工?2、邮件是否可以作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jmkdy(天津-塘沽区)
提问时间:2013-12-17 15:04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