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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利益?谁能帮帮我?

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利益?谁能帮帮我? 购房时付了大部分房款,却没有签到合同(原因在公司),房产公司破产后成立的管理人却不认定当时售楼小姐许诺的房价,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利益?谁能帮帮我?
2011年11月26日,我从原浙江省江山市安泰房产公司南区三村定了一套很小的单身公寓房(面积30多点平方),此房售楼小姐告诉我共需36万元,当日我交了6万元定金,并协商好了交余款的方案(没有签订合同)。过了几天,此售楼小姐打电话来,说公司决定若在2011年12月25日前交清房款,可以优惠5万元,我定的房总计只需31万元。我说现金没有那么多,我购房的目的就是要把多年没用的公积金提出来用,恳求此售楼小姐问问公司董事长能否照顾我一下,让我交掉大部分房款,剩下的部分等公积金取出后一次性还请。后得到回复,可以这样。以后的几天内,我筹了钱,于2011年12月25日打入公司账号13万元钱,就拿着银行回执给此售楼小姐登记。我要求订合同,此售楼小姐却告诉我,公司的公章被董事长带出门了,要我等通知,一旦回来,会通知我去签合同的,要求我准备好需要的有关材料,我就及时照办了。结果一拖,没有来得及签订,就出现破产了。
    2013 年1月9日,我要求原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将我与那段时间享受优惠并已签订合同的各业主一样等同处理,且总价格不能超过31万元。
    因为没有合同,我前后投入的19万元购房款,最初被看成放高利贷。我愤怒,我憔悴,跑信访局,跑城建局,跑法院。最终被定购房户。可是在定总房价方面,不从事实出发,仅仅以最初给我的价格单36万为终价(价格单里有这样一个条款:这仅是参考价格,最终价格以合同为准)。假如原安泰房产公司不优惠予我,我怎么可能提早20天再付13万?且比约定的多付3万?假如原安泰房产公司不优惠予我,按约定于2012年1月15日付10万,相信那时破产的信息已灌进我耳,我就不会再付10万,这样只付了6万,压力就不会那么大了,也就没有那么多的烦心事!假如原安泰房产公司没有被执行破产,我的总房价31万的事实会改变吗?和我同层差不多面积的总房价只需29万,而我却要36万!?连50多方房经优惠后也只需45万左右,只因没有“证据”,且没有“证据”的根源绝对不是因为我主观意志拖着不签,责任完全在于原安泰房产公司(据我了解,其中一户也没有亲自签过合同,却被原安泰房产公司完成签约),我就要遭受如此折磨与打击吗?我不服呀!纵观已签合同中价格,那时公司不是针对几户有关系的进行优惠,而只要那段时间满足公司要求的就有优惠!所以不是口头优惠!
    针对我提出“将我与那段时间享受优惠并已签订合同的各业主一样等同处理,且总价格不能超过31万元”的要求能不能满足,管理人从来没有找我谈过话。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wl401(浙江)
提问时间:2013-12-15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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