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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分离到事业单位的职工又被按插进破产企业提前退休,合法合规吗?

已经分离到事业单位的职工又被按插进破产企业提前退休,合法合规吗? 1999年8月份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三新厂(国营新风机械厂、国营新华机械厂、国营新兴机械厂,简称三新厂)破产还债,企业破产前,对三新厂进行了主辅分离,我们16人被依法分离到辽阳县建设局所属的启新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对此,有辽阳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即原建设局)辽阳县编委关于《成立辽阳县启新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辽阳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1999年4月29日第8期(总第39期)《关于研究解决“四新”厂主辅分离有关问题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及原辽阳县建设局档案接收人员王丽筠的证实,我们16人的档案在建设局,上例证据足资证明我们16人是辽阳县启新物业管理公司定编的63人之中的人员,名正言顺是辽阳县建设局所属的启新物业管理公司的职工。我们之所以从2000年开始至今长期上访,就是因为我们已经不是三新厂破产企业的职工,为什么按破产企业提前办理退休,因此,我们上访的陈述根据是
一、根据辽阳县公用事业管理局证实说:“辽阳县启新物业管理公司隶属于建设局,编制63人,其中包括上访16人。接收后不久他们回到原来的企业办理了退休,原因不清楚。也没经过当时的主管部门”。另有新华厂厂长杜日孚证实;...“九月份后,已经重组的辽阳县启新物业管理公司不知什么原因按三新厂的政策给这部分人办理退休”。上述证实说明他们均不清楚原因。而且在没征得我们志愿申请的情况下按照破产企业提前退休。这种做法直接违背了国发【1994】59号、辽政发【1996】198号文件的规定;“退休必须由本人申请,经劳动部门批准,方可退休”。李金才等人表示不同意按照破产企业办理退休。因此没有退休申请,也没有在任何退休手续上签字,因此,这样办理的退休是违背上述文件规定的,是错误的、是违规的做法。
二、在2013年4月18日,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国资委)关于李金才上访问题处理意见中,明确指出:“1999年8月份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三新厂及其所属企业破产还债,企业破产前,对三新厂进行了主辅分离,李金才等原物业公司人员被安排到启新物业公司”。此认定充分证明主体分离,是中级人民法院的判令。是产生法律效力的,不能逆转的。因此,我们的分离是受法律保护的。企业破产前我们已是辽阳县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职工,1999年6月份就在县里开工资。(有工资表为证)那么请问企业破产后根据哪条法律、文件又将我们的档案和人事关系转为原三新厂,而没有任何的工作调转的调令等手续。违背正常工作调转程序。此做法是对我们一种侵权行为,,必须更正。
三、辽阳市国资委的答复意见书称,“部分职工多次向启改领导小组要求返回企业,按破产优惠政策提前办理退休”。“当时有人提出要求退休,当时你们都是知道的”。此说法违被事实。我们上访16人中,根本没有人找启改领导小组提出要求按照三新厂职工提前退休的事宜,只是我们16人上访之外的‘付厚业’出于他个人私利;未达个人的欲望要求回厂退休,我们有证人。我曾分别采访过当时的公司经理和书记,他们都说“就老付一个人找关主任”(企改领导小组组长)不难看出‘付厚业’多次找关秀贤要求回厂办理退休实属后门行为。与我们无关,他也无权代表我们16人。因此以‘付厚业’个人找关秀贤为由,为借口说我们部分职工也找。对此,我们要求市国资委请出示我们提出提前退休证据?其不能以点带面借题发挥不尊重事实。因为我们当时知道提前退休的事实,但我们不同意按破产企业提前退休,就是因为我们已经是辽阳县事业单位的员工了。于是,我们就开始上访找到三新厂企业破产领导小组组长关秀贤,他代表市政府作办在三新厂是直接领导,关秀贤回答说,“这是市里定的,同意退也得退,不同意退也得退。”就这样把我懵了过去。瞒得了一时瞒不了长久,后来查找市里定的,既没有领导讲话记录也没有会议纪要的记录。查到的是‘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8期(总期第39期)其中第四条“将三新厂供暖公司和三新联合管理委员会合并,组建物业公司,履行供水,供暖,房屋维修和小区管理等职能”。根本找不“这是市里定的,同意退也得退,不同意也得退”这样的说辞。上述强行给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是对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一种侵害。
‘付厚业’多次的“后门”行为得逞了。一些有头有脸的能人趁机挤了进来,连关秀贤的外甥也安排进启新物业管理公司。谁都知道事业单位好于企业,能说不了解这个单位吗? 可是我们这些人却被甩了出去。且被市国资委的处理意见美化成“上访人已经享受了提前五年退休的待遇。”市人社局通过电话与国资委核实材料又进一步修饰成“政策依据充分,操作程序合规”匆忙形成材料,草草了事。依据在哪、合规在哪?请明示。这种通过“后门”得来的“待遇”在法律法规面前竟然成了操作合规的理由。请问,公理何在?法律法规还管用不?我们要求纠正不正之风,以法律为准绳,用事实来说话,遵照当时的政策法规和有关文件重新处理,还原公道。
四、我们长达13年之久不间断上访,其上访旅程十分艰辛。我们16人,先后从县政府到市政府直至省政府信访局。省信访局书面通知我们到辽阳市信访局复查复核处办理。我们找到该处后,答复与市国资委和市人社局答复的意见相同,基本照搬。答复说:“办理退休手续过程中,政策依据充分。操作程序合规”。当我们拿出退休表对照国发1994(59)号和辽政发1996(198)号文件问及不合乎退休手续,请求解释时,其避而不谈并推脱说,我们只是综合各部门的意见走信访程序。看不出进一步复核了什么。因为我们16人不同意到破产企业退休,即没有申请也没有任何签字,直接违背了退休操作程序,是明显的违规行为。同时事业单位的职工到企业办理退休也是违背有关政策的。
我们反映的情况完全属实;有理有据,事实清楚,合法合规,负法律责任。对此,依据信访条例第43条,我们请求上级领导责成有关法制部门给与公开透明的认真核实。依法行事为民伸冤,纠正这种不合理的退休。
此致        上访人:李金才、徐凤生、牟桂琴等16人
2013年11月27 日

附件:1.辽阳县编委文件、2.辽阳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3.关于“启新物业管理公司”部分同志人员上访答复、4.关于李金才等人退休的证实材料、5.关于启新物业管理公司十七人退休的证实、6.上访人签名、7.档案交接证实、8.工资表、9.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10.国资委的处理意见、11. 关于李金才等人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12.国发【1994】59号和辽政发【1996】19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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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158419……(辽宁-辽阳)
提问时间:2013-12-11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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