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关于遗产继承
关于遗产继承 某男80岁,配偶2005年去世,无父母,子女共五人(四女一子),都有配偶,其中两个女儿去世后配偶都再婚了,还有子女三人,现老人与一年龄相仿的女性共同居住(自2009年开始同居,不准备办结婚手续),为去除子女担心将来遗产纠纷,想将遗产指定由其儿子一人继承,请问办理公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另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法律现如何规定?(是否可以简单的认定为以1994年2月1日为限,之后开始同居的都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呢?)如此案中男女同居是2009年开始的,什么条件下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使女方获得部分继承的权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yj123……(河北)
提问时间:2010-09-24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