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在操场活动摔伤,责任划分问题。
你好,学校应该担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我的补充: 2013-12-09 13:38
10岁以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上18岁以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有由学校证明自己无过错,10岁以上18岁以下由学生证明学校有过错。
如果学校工作中存在疏忽,没有尽到其监管职责,则学校存在过错,需要对学生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学校和学生自己都有一定的过错,共同造成了伤害事故的发生,需要按照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一方过错大,则承担的责任就大。在确定学校和学生个人的过错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要看学校是否有管理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