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买卖中,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后是否还会存在优先购买权争议?
双方解除合同后,再出售房屋,对方无权要求优先购买。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即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针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负有在房屋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的法定义务,而该种通知不论以何种形式进行,均须送达承租人才具有证据效力。如仅以公告、口头通知等形式进行告知,而未予针对承租人进行通知,则出租人的通知行为并不发生法律规定的通知效果。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5天内作出购买或不购买的意思表示。但在出租人未尽通知义务情形下,法律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也有一定限制,即承租人应当自知晓房屋出售事实时起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参照法律对出租方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售房事宜之规定,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合理期限亦为3个月。
但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也不是万事万灵的。以下几种情况,承租人坚持主张优先购买的,该主张无效。
一是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当房屋共有人与承租人都对同一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那么,法律优先保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即“物权优先于债权”。这时,承租人不得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是当出租人向其近亲属出售房屋时,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为这种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关系,用金钱难以进行衡量,故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是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时,承租人也不得再主张优先购买权。一般司法实践中,若出租人和善意第三人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承租人还是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当然须在同等条件下才可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第三人善意且办理了过户手续,承租人虽然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到期后再买卖房屋是不会有任何优先购买权的争议。
你好,与承租人解除合同,等承租人搬出后,就没有优先购买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