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我该承担多少责任(多谢)
我该承担多少责任(多谢) 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时间:2009年12月5日20时40分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XX县XX镇毛卜村二桥路段
当事人基本情况:
A,男,汉族,1983年8月25日出生,现住XX县XX镇楂林村楂林3组,系无牌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准驾车型:D,伤者。
B,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现住XX县XX镇大正街81号,系粤B53203小车驾驶员,准驾车型:A2D。
C,男,汉族,1986年2月23日出生,现住XX县XX镇楂林村楂林3组,系两轮摩托车上乘员,伤者。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2009年12月5日20时40分许,当事人A在醉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车后搭乘C)从县城驶往竹市镇方向,当行驶至毛卜村二桥路段时,因车速过快,撞上一辆临时停放在公路边悬挂粤B53203号牌的小车(驾驶员为B)尾部,造成A、C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基本事实有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现场勘察毛录、当事人陈述、询问毛录、证人证言、车辆技术和车速检测、车辆痕迹检验、血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基于以上事故基本事实,我队经集体研究后,对此次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认定如下:
一、当事人A在未戴安全头盔和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驶速度约为每小时48.5公里,超过了每小时40公里的限速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和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当事人B驾驶悬挂其它机动车号牌的粤B53203小车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放时,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夜间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三、乘员C搭乘两轮摩托车时未戴安全头盔造成头部受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摩托车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加重了自身的损害程度。
综上所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A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B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员C在此次事故中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xml___(天津)
提问时间:2010-09-24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