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关于生育
关于生育 请各位法律专家帮下忙
悬赏分:10 - 离问题结束还有 17 天 23 小时
甲方父母在路边拾得一婴儿,公正抱养,在其甲方父母户口名下。
当时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
甲乙双方离婚,判决上 乙方写该婴儿系甲乙双方抱养,归乙方家抚养,户口改到乙方父母户口上。甲方补偿一次性抚养费。
此判决生效
一年后,甲方和丙方结婚,《丙方与前夫有一女儿,但是已经判给前夫》想生一孩子,但是去计生办办准生证 不给批准,说判决书上已经收养一个婴儿 所以不给批准 。
我想请问 既然户口以及抚养权以及一次性抚养费都过户在乙方家。为何比给批准 准生证?
还有
其甲方乙方是否侵犯到甲方父母的抚养权。如果起诉甲乙双方是否会归属其婴儿的抚养权在甲方父母名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p0811(贵州-黔东南)
提问时间:2009-02-12 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