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院把案卷退回公安
1、退回补充侦查,期限一个月,两次为限。
2、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第一次补充侦查完成后,检察院可以对案件审查再审查1个月,如果案件复杂,可以再延长15天,如果仍然存在问题,可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个月,然后送回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1个月内移送法院起诉。
3、刑事轻伤案件退回公安第二次补充侦查,如果再递到检察院证据依然不足,检察院应当不起诉。如果证据不足仍然起诉到法院,法院应判决无罪。作为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判决无罪之后,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并且,对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可向办案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检察机关等提出申诉或控告。
答:1、每次一个月,以两次为限;2、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3、一个月左右。
三个月的时间
退补不是一定没有犯罪行为,很多情形发生退补的情况。一般是最多2次,每次最长不超过1个半月。如果无罪该立即释放的。执行当然是公安机关。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每次一个月,以两次为限
最长超过三个月。
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以两次为限。如果证据不足,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1、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2、近亲属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及早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第一手最真实的事情经过,安抚嫌疑人的情绪。
3、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初步判断看有无构成犯罪或者有无自首、立功、从犯、未遂等从轻、减轻的情节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
三个月的时间
后面注意好好审查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