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华联商厦职工门面租赁合同
华联商厦职工门面租赁合同 华联商厦职工门面租赁合同
甲方:京山县华侨企业公司
乙方: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司为了妥善安排职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甲方同意将华联商厦东起 号门面租赁给乙方经营,为规范双方行为,特订合同条款如下:
一、租赁时间、面积及租金。租期为贰拾年,面积约 平方米,租金为 万元,合同订立时一次性交清。租赁期限从2002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
二、经营中的一切税费,证照由乙方自理,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
三、合同期内乙方如需转租他人经营,必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转租。
四、租赁期内,甲方保证乙方水电正常使用,用水在商厦公用水池用水。但乙方必须按水电部门规定的时间与价格缴纳水电费,如不按时缴纳或偷水盗电及私自乱接现象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应追究责任,否则甲方可终止供水供电。
五、乙方不得擅自改造经营场所,若因经营需要,乙方须经设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甲方同意后方可改造施工,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乙方应无条件撤出经营场所,其经营商品及装璜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承担房屋项面的维修义务和费用。
六、乙方必须保证场所安全,如出现安全事故,乙方必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乙方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计生管理。
八、本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必须严格遵守,除自然灾害或国家重大政策的调整等不可抗拒的因素,任何一方不得有违约行为,如有违约的,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壹万元,如违约金不足补偿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乙方已付甲方2。3万元用作门面租赁期限届满后续租十年租赁预付款。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续租赁合同,续签合同与本合同内容不变的,预付款转作十年的全部租金。乙方不愿续签合同的,甲方退还十年租金。
十、甲方企业被他人兼并、解体的和经营不善破产的或按有关规定撤除该门面,造成乙方不能经营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五年之内甲方退还乙方所交二十年的租金、十年预付款及装璜费用。五年后按经营时间折算退还租赁费。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可订立补充协议,其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争议处理办法,合同在执行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到京山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商业局、公司各执一份,县公证处存档一份。本合同经公证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我是合同的乙方,甲方于2005年7月将华联商厦资产整体转让给第三方,当时甲方和第三方并无对乙方作任何口头和书面的通知。2010年5月11日,第三方给乙方下达《解除门面租赁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
解除门面租赁合同通知书
XXX先生:
你于2003年5月18日与京山县华侨企业公司签订《华联商厦职工门面租赁合同》,约定将华联商厦东起第5号门面租赁给你经营使用。后华侨企业公司因改制解体,本公司收购了华侨公司全部资产。现因华联商厦整体改造,需对你租赁经营的门面拆除。为此,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终止京山县华侨企业公司与你签订的《华联商厦职工门面租赁合同》的履行,本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退还你剩余租金52900元。
特此通知
京山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1日
鉴于此,烦请律师详细评说此两份合同,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是否有权拆除门面(该门面是商厦整体中的一部分)?
另:乙方可否坚持执行合同到期满为止?
并请告知依据的法律相关条款。(
不甚感激!!!!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清水芙蓉YR(湖北-荆门)
提问时间:2010-09-23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