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这样的债务要我还合法吗?
这样的债务要我还合法吗? 我因不满前夫常年在外,对家庭极不负责任,于2007年起诉离婚,2008年法院判决离婚。因为当时不知道他瞒着我在外面借了好多债务用于个人挥霍,所以离婚时没注明债务谁借的谁还。今年8月我突然接到法院传票,说我前夫2003年在住房公积金借了钱,因为他现在涉嫌经济诈骗,被单位开除,没了偿还能力,所以要我偿还。当时听完法官的话,我简直要疯了!现在我自己一个人带着儿子过,本来日子就过得很艰难,再想想这么多年来跟着这样的一个骗子,什么时候把自己卖了都不知道呢。当时借钱我毫不知情,而且借的钱也没用于家庭生活生产上,法官询问的时候我前夫也说明了那笔钱是他个人瞒着我借的,钱是他自己挥霍掉了。而且借款合同里写的是以他个人的工资做抵押。难道仅仅是因为在婚姻存续其间借的钱,不管用什么手段都算共同债务吗?请问,现在要我偿还这笔钱合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希望....……(湖南)
提问时间:2010-09-23 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