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京我想咨询一下“我是一家美容院一个顾客在我们这里充值办理的折扣卡
双方协商解决吧!
你好,不是,一般在7天之内并且没有消费的,是需要给全额退款的。如果要是超过7天并且已经消费的,那么可以不退。 我的补充: 2013-12-02 15:13
《指引》规定,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使用预付费用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
我的补充: 2013-12-02 15:13《指引》规定,在预付费服务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我的补充: 2013-12-02 15:14《指引》规定,经营者暂停营业的,应当提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经营者需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的,应当在暂停营业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参照相关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指引》还规定,合同生效后,经营者不得仅因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变动而不履行约定义务。
我的补充: 2013-12-02 15:14《指引》规定,经营者不得为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设定有效期限。不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3年;有效期限届满后消费者仍有未消费的剩余金额或次数(时间)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措施。
《指引》规定,除明确约定为不可转让外,记名预付费消费的消费者有权转让合同权益,但应当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记名预付费消费的消费者有权自行转让合同权益。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必要的行业内预付费经营模式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
按合同约定处理。
你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合同办理或诉讼解决
按照办卡时的约定处理即可,如果你们没有违约,可以拒绝其退卡要求。
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依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处理
你好,依据与对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必须无条件退卡,则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