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民事执行中对房产拍卖、变卖的问题
民事执行中对房产拍卖、变卖的问题 金融危机前,对房产进行了评估。但再拍卖的过程中,发生了金融危机。已经降了2次降格了,仍然无人买。是不是就要按照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按目前的状况由于房子降价较快,变卖也不可能成功。我能否要求重新对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或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降低价格变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gongju……(天津-塘沽区)
提问时间:2009-02-12 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