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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
要求解除聘约
要求解除聘约 2008年版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首先满足第三十八条作为前提?
我向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单位领导说,“我们没有克扣你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你提出解除聘约的理由不充分。”他的话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条文,特来咨询。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dingzh……(上海)
提问时间:2010-09-20 17:05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110网律师
2010-09-20 17:09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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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网律师
2010-09-20 21:28
合同双方都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提前三十天是程序要求,并非是实体权利限制。单位说法不对,你可以书面辞职报告形式提出解约申请,具体交接程序与单位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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