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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审查

要求解除聘约

要求解除聘约 2008年版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首先满足第三十八条作为前提?
    我向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单位领导说,“我们没有克扣你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你提出解除聘约的理由不充分。”他的话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条文,特来咨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ingzh……(上海)
提问时间:2010-09-20 17:05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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